中国有关保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1.从私法的角度看,《合同法》奠定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框架。一般认为,国际保理业务运行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让与[4]。《民法通则》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十分模糊且条文存在歧义,并且债权让与必须获得债务人同意及不得牟利的制度都挫伤了保理业务开拓者的积极性,抑制了保理市场的孕育。而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发展了债权让与制度,其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至第90条对合同权利转让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该法规定了债权的可让与性、让与的方式、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等。
它顺应了市场对债权流动性的要求,开宗明义确立了债权可让与的制度,为保理业务的合法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对债权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也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从公法的角度看,有少量的部门规章涉及对保理的监管。虽然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认识到中资银行开办保理业务的必要性,但涉及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极少,立法层次也非常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主要是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并规范了出口保理业务的外汇核销问题。
3.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已经签署了目前国际上惟一一项有关保理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国际保理公约》,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愿接受《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的约束。《国际保理公约》是有关保理的重要的国际法渊源,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该公约不但为国际保理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统一业务标准,而且排除了法律适用方面的某些障碍。《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由影响最大的保理机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它为会员公司提供了国际保理服务业务的统一的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这些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是我国保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为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转自向雅萍:《关于中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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