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爱保理网编辑 于 2018-3-21 21:47 编辑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一级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支付”)向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华)、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同盛”)申请办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900万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刘祥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理本次保理业务批准额度内所有文书的签署及相关业务事宜的开展。授权副总经理汪洋先生全权代表新国都支付办理本次保理业务批准额度内所有文书的签署及相关业务事宜的开展。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保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申请办理保理业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交易对方一:上海通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84064078G
(2)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 15,000万人民币
(4)经营范围: 国内保理,出口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2. 交易对方二:中金同盛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K30MDXU
(2)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 30,000万人民币
(4)经营范围: 国内保理、出口保理、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二、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及公司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与上述交易对方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公司及新国都支付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应收账款。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通华
1. 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2. 保理融资金额:保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00万元,其中,公司不超过800万元,新国都支付不超过1,100万元,额度可循环使用
3. 保理融资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 保理融资费率:13%
(二)中金同盛
1. 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2. 保理融资金额:保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
3. 保理融资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额度可循环使用
4. 保理融资费率:4.06%
五、 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办理保理业务目的在于缩短公司及新国都支付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及新国都支付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及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将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保理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情况。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及一级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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